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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狗新规,你怎么看?

时间:2023-11-01 09:24:27   来源:网络

民法典养狗新规

《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狗狗深得人类宠爱,但是也有些养犬人并不具备基本的养宠物的品德,甚至不对其负责。因此,千万不要因为看到萌翻天的狗狗,就一时兴起决定养犬,反而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应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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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养狗新规

2021年养狗新规:饲养犬只,应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狗的主人需要持身份证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狗登记表,审批后可获得购狗许可证。带狗到指定的动物医院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后,就可领取狗类免疫证。狗的主人携带许可证和免疫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去办理犬类伤害他人的责任保险。再持许可证、免疫证、保险单、购狗发票或受赠公证书等指定资料,到派出所审核检验,合格后领取养狗许可证和狗牌。狗证是合法养犬的凭证,为了保证其他居民的安全,不同城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养狗一定要办狗证,办理狗证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流程,要文明养犬,不管狗狗咬不咬人,外出遛狗一定要牵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没有狗证养狗算犯法吗?
没有狗证养狗算违法。
1、没办狗证的狗,不受法律保护;
2、没办狗证养狗,也是违法的;
3、一旦被举报,狗狗会被带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021年养狗新规

2021年养狗新规需要有固定住所还要独户居住,对狗狗已经接种疫苗才可以养狗。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1、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2021年养狗新规

法律分析: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农村养狗需要办狗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养狗规定

法律分析:1.养狗应该准守养狗管理规定,禁止在居民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犬类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养犬人应该办理养犬登记等都属于养狗管理规定的内容

2.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

3.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4.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5.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户籍证明;犬只的免疫证明;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年检费。

6.主人在选择养狗时就应该牢记养狗规定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养狗规定的内容执行,以免发生犬类伤人事件。

法律依据: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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