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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厨房漏水,但我漏水上方地板是干的,哪位大神知道什么原因?

时间:2023-06-18 17:48:43   来源:网络

我家厨房地上是干的,但楼下总是说我家漏水,怎么办?

楼上厨房地板干,但楼下渗水,首先要查明原因,可以找物业确认到底是哪里漏水。如果是家厨房橱柜下方漏水,可能是水管破裂,需要重新更换水管。当楼下出现渗水时,需要和楼下的住户沟通,找个水电工来帮忙维修。

房屋漏水处理:

1、家中管道漏水 安装准确是关键

管道漏水首先要看是否是管道安装不好,安装管道时,没有固定好水管,可能会造成松动。而且管道预留口的位置有错误,混凝土浇捣不到位,没有做好防漏处理,也会造成管道漏水。

修补办法:凿开管道做防水

解决的办法是凿开预留的管道洞口,进行底部刷水泥油,以便新旧水泥砂浆的接合。其次,在干透的管道口周边也可以做一层防水处理,等24小时后再做渗水检验。



2、房屋漏水保护层要重做

防水层就是防止雨水进入屋面的做法,所以防水层的做法很重要,如果防水层遭到破坏,那么就要铲掉重做防水。首先,马上找到渗漏点后,将墙地面的保护层全部铲掉,再进行重新做防水处理。完成防水工作后,在24小时后再做渗水试验,没有漏水现象就说明防水层做好了。



3、防止裂缝漏水 做好养护工作

裂缝漏水也是造成放房屋漏水的原因之一,而且修补房屋裂缝比较麻烦,上下层漏水经常会使业主、住户与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因此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妥善。在修补房屋裂缝时,需要将砼清理干净,然后按照施工规范来进行要求,然后再用高压灌浆来修补裂缝。



扩展资料:

楼上漏水楼下赔偿细则:

受漏水损害的一方应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

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楼上厨房地干但楼下渗水这是什么原因

1、首先楼下的居民要跟楼上居民反映一下实际的情况,让楼上居民在维修好之前尽量减少用水的次数;其次是将自家厨房吊顶材料拆卸下来,看看是不是顶面的水管出现了开裂,如果是,那么需要自己找人维修好。
2、楼上厨房下水道出现了漏水,或者是厨房冷热水管出现了破裂。
3、厨房总下水道接缝处出现了开裂。为了方便后期的维修和检修,在对厨房和卫生间水管改造的时候,尽量将所有的水管全都从顶面走,因为这种改造方式方便后期的维修,如果说将水管从地面走,那么发生破裂或者是漏水之后,必须要将地面砖刨掉才能够维修。
4、这个要看装修者的装修资金是否充足,如果说资金比较充足是可以做防水的,毕竟做了防水以后能够防止底面出现漏水的情况。
5、但是不做防水也是没事的,因为厨房出现漏水的概率不是很大。
6、要找到破裂的水管,然后看一下水管是哪里坏了,如果是接头坏了,那么可以在接头处涂抹一圈防水胶水,之后等胶水干了再用水。

楼下厨房下水漏水,我家地面干干的什么原因?

地面干,说明渗水不是在表面,而是在瓷砖水泥粘合层与原始楼板之间,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厨房防水没有做好,特别是下水管道与楼板结合处,说明当时楼板打洞排布排水管的时候,管道与楼板之间的缝隙没有处理好,应该把洞口凿成碗状,用水不漏填实,表面再做防水。

厨房漏水问题:楼下厨房漏水,可我家厨房地面是干的,不知是哪出的问题?

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我帮你分析一下:1、你的厨房的上下水管是否埋设在墙体内或者装饰材料里面,可能是这个问题;2、你的厨房和卫生间离的太近,从卫生间的地板下渗透到厨房间的地板下渗到楼下的;3、可能你在厨房做饭时或做其他事时把水弄到地板上很多,等你托干后,而渗到地板下的水还在慢慢往楼下渗;总的来说,你的厨房间的防水做的有问题(或装修时把防水层破坏了),现在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做好防水。有两个防水不破坏地板:1、到建材市场买水玻璃(水剂),回家后,对着所有的厨房(卫生间近的话也要做)地板缝子涂刷(涂刷前,缝子里必须很干燥),充分让水玻璃渗透到缝子里去,期间不能拖地(更不能洒水或将水弄到地板上),待水玻璃

楼下厨房漏水,楼上地面是干的,谁的责任

楼下漏水不一定是楼上的原因,要看具体情况。漏水通常分为两种:一种管道破裂造成漏水,这种应该换掉管道,再重新做防水。另一种是防水没做好造成的漏水,需要整体重新做防水。有时候漏水不一定是楼上,自己家也可能会漏水,或者是隔壁漏水也有可能,可以找个专业人员来检查一下。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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