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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对一切病原体不再清零,高致病性禽流感乙类乙管,甲类传染病居家隔离?

时间:2024-01-28 11:43:38   来源:网络

“乙类乙管”:防控措施带来哪些改变?风险如何防范?权威专家详解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新冠病毒感染将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社会广泛关注。
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法定程序是什么?防控措施带来哪些改变?如何有效防范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邀请权威专家——国家疾控局传防司司长雷正龙、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所长许文波、中国疾控中心应急中心主任李群进行了解读。
问:我国的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主要依据什么标准划分的?目前,甲类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有哪几种?
雷正龙: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发生时的危害程度,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现行法定传染病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目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2种。
问:“乙类甲管”传染病与“乙类乙管”传染病在防控措施方面的主要不同点何在?
雷正龙:在疫情防控方面,“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报告时限方面。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乙管”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二是隔离措施方面。“乙类甲管”传染病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传染病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是区域管理方面。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四是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发生甲类传染病时,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问: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调整后会出现哪些风险?如何有效防范?
雷正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调整后由于不对传染源及密接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可能造成新冠病毒感染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二是短时间内新冠病毒感染者大幅增多将明显增加就医需求,同时医务人员自身感染将导致医疗服务供给减少,因此调整初期部分地区将可能出现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现象。三是调整初期,部分公众对新冠疫情的快速上升可能出现焦虑情绪,担心新冠感染后的健康危害。
为此,将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平稳实施。一是加强健康教育。普及新冠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倡导做好个人防护,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帮助公众合理用药、正确就医,保持平和心态、乐观心情。二是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前做好医疗资源准备,统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分级分类诊疗机制。三是加强药物供应保障。做好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病毒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等准备,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满足居民购药用药需求。
问:调整后在疫情防控方面,政府责任是否有变化?各部门是否还有责任?
雷正龙:我国的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各有关部门继续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二是完善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三是加大医疗资源建设完善和建立分级分类诊疗机制,四是完善人群核酸和抗原检测策略,五是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六是强化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防控,七是强化疫情监测,八是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将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督促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问:政策调整后,个人如何当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许文波:一是个人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坚持规律作息、锻炼身体、健康饮食、保持良好心态等健康生活方式。
二是应当注意自身防护,勤洗手、遵守咳嗽礼仪、文明用餐;保持居室整洁,常通风,清洁为主,必要时使用消毒剂;前往人群聚集场所时应规范佩戴口罩。
三是可适当储备相关药物,在出现疑似新冠症状后,可先进行自我抗原检测,若结果为阳性,且症状较轻时,可居家治疗;若出现症状加重趋势,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四是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或具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应尽量避免外出。老年人、具有基础性疾病重症高风险人群、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尽量不外出。
问:政策调整后,如何有效地保护老年人、孕妇、儿童等脆弱人群?
许文波:一是老年人、严重基础病患者、孕妇、儿童等脆弱群体首先要做好自我防护,勤洗手、规范佩戴口罩,避免前往人群聚集、通风不良的场所,如必须前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居室要经常通风,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接收快递等物品做好个人防护和适度外表消毒。
二是符合疫苗接种要求的,应当尽早完成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接种。尤其是60岁以上、有基础性疾病等重症高风险人群,应接尽接、应接早接,对保护自身健康极其重要。
三是尽可能减少老年人、孕妇、严重基础病患者、儿童等脆弱群体的感染机会,若家庭同住人员中感染者,居家治疗期间可单独安排在一个房间内,避免与相关人员接触。
四是社区摸清老年人、孕妇等脆弱人群群体底数,关注相关人员用药及治疗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五是社区和家人关心关爱脆弱群体的心理健康,使其保持愉悦心情,适量运动,增强机体免疫力。
问:实行“乙类乙管”后,新冠疫情监测、数据收集、报告和发布要求有哪些变化?
李群: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传染病后,疾病监测、报告和对外发布等工作,也要做出一些调整:
一是调整公布内容。保留确诊病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不再公布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
二是调整公布频次,根据疫情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最终调整为每月一次。
三是调整监测内容。将前期以每一个病例为重点的监测,调整为以疫情趋势、重点人群为重点的监测,在继续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的基础上,开展医疗机构和社区人群哨点监测等多种形式的监测,加强病毒变异监测,相关监测结果将在中国疾控中心网站上公布。
问:是否有可能再进一步将新冠病毒感染降至丙类传染病?从乙类降至丙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李群:根据传染病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传染病防治法将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丙类传染病通常是一些常见、多发的传染病,像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等共11种。对这类传染病防控重点是关注其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
是否进一步将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取决于它的危害程度,需要持续监测疾病发病情况和病毒变异情况,有了充分依据后,经过科学评估,再考虑是否从乙类调整至丙类。一般来说,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病毒毒株较为稳定,毒力致病力最好能进一步降低;二是对疾病的认识更加全面、系统,预防和治疗手段更加成熟;三是群众对疾病风险有更为充分的认知,个人防护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尚需一定时间去观察研究,积累更多科学数据进行评估。
问:政策调整后,疫情应对组织体系、应对体制是否会相应地进行调整?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是否还会坚持?
李群: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疫情应对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一直在根据全球疫情形势变化和病毒变异情况,并结合我国疫情防控实践,因时因势因地进行优化、调整、完善。此次调整后,各地可以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和防控措施实施效果,深入研究论证,继续优化、调整、完善疫情应对的组织体系、应对机制,以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群防群控、联防联控一直是我国应对各类传染病疫情的成功经验总结。今后仍要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持续关注国际国内疫情形势变化,持续开展病毒变异监测和分析研判,持续优化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用好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这一重要法宝。

国家卫健委:当前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实施“乙类乙管”重点是强化服务和保障


财联社12月27日电,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米锋介绍,当前,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向“保健康、防重症”。实施“乙类乙管”,是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防控策略调整,是实事求是、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的主动作为,是为了不断提升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资料图。中国网郑亮摄
实施“乙类乙管”,绝不是放开不管,重点是强化服务和保障。要抓实抓细医疗救治资源准备,着力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全力做好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防护和救治,特别是强化老年人疫苗接种和健康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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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是否意味着回到疫情前状态?梁万年详解
新华社记者陈芳、董瑞丰
随着奥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减弱、疫苗接种的普及、防控经验的积累,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执行“乙类甲管”已近3年的调控政策,此次为何调整为“乙类乙管”?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调整是否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调整之后会带来哪些改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特邀权威专家、国家卫健委新冠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第一时间回应公众关切。
问: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一直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丙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等。
将传染病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要具备相关条件。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对病原体、疾病的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根据人群免疫力和卫生健康系统的抵抗力,根据疫情现状和未来走向,聚集专家的智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决策。
从法理依据来看,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会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时,国家可以对公民和社会采取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但是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时,国家就应当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防控措施因时因势优化调整。
当新发传染病出现时,由于对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缺乏认识,其传染力、致病力以及病原变异特征尚不清晰,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自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9年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应对以来,有效经验做法是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但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但随着对疾病及病原体流行规律研究与认识的不断深入,临床治疗手段、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积累,曾采取“乙类甲管”的非典、禽流感回归乙类传染病管控措施,而甲型H1N1流感则并入流行性感冒,按照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
问:有网民认为,这种调整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将使疫情更快更大范围传播,会这样吗?疫情防控今后的重点是什么?
答:调整后,将在感染者与密接人员隔离、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做出相应的调整。针对乙类传染病,对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一般不再进行严格的隔离管理,因此,在防控措施调整初期可能会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病例增加,继而引发药品供应不足、公众恐慌等现象,为此,我们积极针对这些风险准备应对方案,保障调整的平稳过渡。
当前,我们需将工作重心从防控感染转到医疗救治上来,工作目标是保健康、防重症,确保防控措施调整转段平稳有序。特别需要关注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感染后的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病亡。
为有效防范风险,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强疫苗接种,特别是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的接种。二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三是通过在线健康咨询、合理用药科普等,鼓励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优先选择居家隔离治疗。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机制,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基层诊疗能力建设,统筹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治和日常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尽最大可能不影响正常医疗服务。五是做好风险沟通,面向公众加强宣传倡导。围绕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居家合理用药、垃圾弃置等方面给出建议,帮助公众了解如何用药、何时就医以及去哪里就医等具体问题,促成公众理性和以平常心应对新冠疫情。六是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维持社会经济日常运行的人员,合理安排工作。七是加强病毒变异、疾病严重性、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的监测,尽量避免发生医疗资源挤兑。
问:当前,病毒变异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政策调整之后,是否意味着我国完全回到了疫情前的状态?
答: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是基于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力和致病力的特性,感染后引起重症、死亡等情况,以及国际上疫情形势变化作出的决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株的新特点,高效地利用防控资源,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持续流行。国内疫情总体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受各地人群流动性、人口密度、人群免疫水平等的差异,各地迎来疫情流行高峰时间会有所差别,未来一段时间各地将陆续面临疫情流行的压力。一方面,政府部门、卫生健康系统等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继续做好相关的防控和救治工作,千方百计地降低重症、减少病亡,维护人民健康;另一方面,特别需要公众做好个人防护,继续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减少流动和聚集,降低短期内流行高峰带来的对医疗资源的冲击。
问:为什么说我们已经具备了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答:将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是聚集专家的智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的决策。应该说,当前人类对新冠病毒和疾病的认识进一步加深,疾病的危害性下降,有效的疫苗和药物供给,以及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等,都为这次调整创造了条件。近三年的抗疫工作,也为调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性明显减弱。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原始株和其他关切变异株显著减弱。
二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得到普及。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34亿多剂次,覆盖人数和全程接种人数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92%以上和90%以上。
三是医疗救治能力得到提升。通过完善分级诊疗救治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增设发热门诊,增加定点医院重症病床、ICU以及相关救治设备与物资,统筹实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治和日常医疗服务保障。
四是我国已具备包括中药、西药在内的抗新冠病毒药物生产和供给能力。
五是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健康素养进一步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逐渐提高。随着《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发布、居家治疗常用药的普及,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可居家进行健康监测和对症处置。
政策调整后,我们要克服麻痹思想,特别需要关注病毒变异监测、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监测,切实做好保障健康、降低重症、减少死亡等工作。

新冠乙类乙管是什么意思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一直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其中新型冠

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是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疫情法律法规的知识

疫情期间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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