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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鉴定权,中级法院法医如何鉴定死刑犯死亡?

时间:2024-05-05 17:49:24   来源:网络

死刑犯被枪毙后,法警会怎么判断犯人是否毙命?

犯罪嫌疑人被初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予以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初审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命令。初审人民法院执行法警从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提人并“验名正身”,同时绑赴刑场执行死刑。死刑犯被枪毙后,法警会怎么判断犯人是否毙命?

作为死刑执行者,其实开枪以后就会转身,不会确定死刑犯是否需要补枪,而这个决定权就是在法医的手里。法医会等待大概一分钟以后,上前查看情况。枪响以后,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验明正身,确认死亡,这个事情不是由法警来做的,而是由法医来做的,现场法医会对犯人做一个死亡确认,检查犯人的瞳孔、心脏、脉搏、体温等是否停止。

如有生还,副射手接替执行补枪,法官验明正身,交由殡仪馆处理,运往火葬场。判断死刑犯是否死亡,是经法官的鉴定,核对,法警负责抢毙。死刑犯是否死亡,不需要法警去判断,法警的任务就是听到预备,听哨子声,或开始命令,扣动扳机,击中死刑犯,就完成了任务,其他的都是法医的事情了,最后是否死亡,都是法医出鉴定报告。

死刑是针对那些作恶多端、罪大恶极的犯人,最严厉的一种惩罚。过去,死刑一般都有武警执行,由于枪毙犯人的场面过于血腥,脑浆、血液会溅到枪上、人的身上 ,给年轻的战士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执行完死刑任务后,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心理疏导,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死刑的任务,后来改为由法警专门执行。首先说“死刑犯”执行枪决并不是法警来完成的。这项极为特殊的工作则是由武警战士来完成。而法警也同样有着他本质的工作。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犯人会不会假死,如何确定犯人已死亡?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时,死刑犯由于对死亡万分恐惧和害怕,死刑犯会不会假死呢?怎么确定和鉴别死刑犯是不是假死?


枪决

要么打心脏,要么打脑袋!子弹射击出去后,弹头处还会爆炸的,先说打脑袋,执行枪决时,会让罪犯张大嘴巴,让子弹从后脑勺进去,从嘴巴里出来,破坏脑干神经,如果不张嘴,可能半个脑袋都炸飞了,接下来再说打心脏,开枪前,法医会在罪犯的背后心脏位置画一个圆,武警战士的枪口是顶著标志打的。不管打哪个部位,也不管打没打死,打完后,武警战士都会立即闪开,法医上前来检查,没打死的继续由另一武警战士补枪,直接打死为止。

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是日常麻醉N倍的剂量,而且还有一整套生命体征的检测系统实时监控著脑电波和心电图,想装死连机会都没有,即便有机会,也装不了啊。

什么是假死

动物在受到攻击、捕食、逃生等外界强烈的刺激作用下,身体静止不动,产生消耗和能量骤减,呈死亡态的现象叫假死。这是一种广泛存在于动物界的奇异的应激行为,同时,这也是动物的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

人类的假死,主要表现在受到某种强烈的惊吓刺激下,人会突然短暂失去知觉倒地一动不动。如电击、雷击后假死的人,这种假死的人半个月是长卧不起且身休几乎等于停止了呼吸。

假死的死刑犯人的生理特征:假死的死刑犯人身体呈僵硬状,呼吸气息极低,但还是微弱有些气息。一般用手指放在假死犯人的口鼻是检测不到呼吸的感应的,必须用医用检测人体呼吸的心电图才能检测到。假死,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呼吸的反应,但假死的人的心脏是会微弱跳动的。

犯人会不会假死,如何确定犯人已死亡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犯人亦可能被吓得休克或是“假死”状。至于死刑犯人想装“假死”而“瞒天过海“绝无发生的可能!执行犯人死刑时,执行死刑的法警将犯人从看守所提出时,或是“验名正身”时,看守所一般将给死刑犯人以“壮行酒“。给死刑犯人喝点酒“壮胆“,防止死刑犯人在执行过程中吓得魂飞魄散而晕死(或假死)。


每个人民法院皆有法医。法医肯定参与执行死刑的活动。执行死刑时,死刑犯人跪著背朝观众。法医在死刑犯人的后背心脏位置划好圆圈,随后执行死刑的法警瞄准开枪。终归像“抗日神剧”里的“神枪手“凤毛麟角矣!

假死会逃过被枪决的命运吗

1,在还没有对尸体进行火化的时候,假死的死刑犯是可以躲过死亡的。什么原因呢?

在还没有火葬场对尸体进行火化的年代,一个假死的犯人,由于执法行刑的法医的人为疏忽,法医没有对死刑犯人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就导致了死刑犯逃脱了审判。加上没有做心电图,就导致了假死的死刑犯僵而不死。

2,现在,医学设备完善,既使假死,对死刑犯人一做心电图,假死犯人的心电图上就有起伏的线条,这就证明了死刑犯是假死!

既然是假死,那假死的死刑犯肯定是要接受死刑的。装死的死刑犯,这是无论如何也逃不脱被执行死刑的命令的!法警击毙死刑犯人后,法医检查犯人是否死亡,如果死刑犯人亦有生命体征,法警或法医再补枪击之。总之,死刑犯人必需死亡!

法院有法医吗?

在法院的法医主要是在司法机关中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并作出鉴定的专门人员,并且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 工作内容 1,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 2,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 3.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 4、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 5.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关法医学的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6、依法出庭答复有关鉴定问题。 可肯定地说军事法院有法医。理由:1

好奇:死刑犯人,被执行死刑后,尸体是怎么处理的呢?

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法院刑庭会通知火葬场派车到刑场外等候的。在执行死刑后,由法医验尸,确认死亡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各自拍照取证。取证完毕后由火葬场的人将尸体拉走火化。

1、死刑执行完毕后,经人民法院法医和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的检察官确认死刑犯死亡后,才可以处置死刑犯的尸体。死刑犯被执行后的尸体或者骨灰,可以由他的家属认领。法律严格禁止为被执行的罪犯举行丧葬活动以及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2、随着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一些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单位为进行科学或做器官移植手术,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要求。执行死刑后的罪犯尸体以下几种可供利用: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

3、捐赠国家作标本,这个必须得到死刑犯的同意。如果死刑犯没有遗愿,法院是不会这样做的。一般都是火化了事。

扩展资料

《刑法》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刑法

百度百科-死刑

涉及死亡病例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鉴定人员资格有何规定,要几人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了法院可以单独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没有规定委托的程序及条件.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号)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为:“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而其他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我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性质没有区别,都属于证据之一.无论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

标签:  法律 刑法 刑事案件 死刑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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