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的孩子可以上户口吗?如何操作?
时间:2024-10-29 11:44:05 来源:网络
捡来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法律分析:捡到小孩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有了收养手续,养父母和养子女就有了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就可以上户口了。法律规定,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捡来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捡到小孩上户口,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办领收养登记,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所以捡到小孩,要先去报警备案,有了收养手续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的,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随母落户的,地址随母。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有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捡来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捡来的孩子,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流程如下: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捡到的小孩怎么上户口
一、捡到的小孩上户口流程如下:
1、捡到小孩应当先去公安机关报警备案;
2、由公安机关开具小孩被遗弃的证明;
3、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4、拿着收养手续以及其他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捡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捡的孩子上户口,适用收养孩子上户口的规则。具体如下:1、捡到小孩后,对照法律规定收养人条件,自我评估自己是否符合收养人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下一步流程;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尽快将小孩送往公安机关或福利机构;2、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通过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确定收养关系;3、确定收养关系后,领取收养证;4、携带收养证等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