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向男人提出离婚怎么办?
时间:2023-08-08 09:23:40 来源:网络
在中国古代,想要离婚的女子都会怎么做?
关于夫妻离异这种事情,其实历朝历代都有相应规定,一般来说分别有休妻、和离、判离三种方式。休妻很好理解,就是丈夫主动休掉妻子;和离则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这与现代法律有些相似;判离则是指官府强制判定离婚,这个不已夫妻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分别来介绍一下吧。
休妻:“七出”、“三不去”
休妻这种事情其实早在周朝时期便已经出现,不过当时的程序极为简单,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中一声,再由专门长官婚姻事务的衙门“媒氏”进行记录便可。而且,这时期的男子休妻也几乎不需要什么理由,这无疑会对女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古代休书
因此从汉朝时期开始,男子想要休妻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法定理由才可以,这便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七出”,这个最早见于《大戴礼记·本命》。其指出的七条休妻理由主要指一下七点:
一为“不顺父母”:也就是说不顺从,不能很好的照顾公婆,这将会被判定为“逆德”,丈夫可以以此为由休妻。
二为“无子”:主要指妻子不能生育,没有办法传宗接代(古代普遍认为不能生育是女方的问题)。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自然成为了一条重要理由。
三为“淫”:也就是说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出”应该是我们听到最多的休妻理由
四为“妒”:这个主要指妻子嫉妒心理极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妨碍妻子纳妾、宠婢之类的。
五为“有恶疾”:这个不难理解,主要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恶性传染病,这样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饮食和对祖宗的祭祀,这在古代被认为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
六为“多言”:主要指妻子话多,古人认为女子多话就会挑拨亲戚关系。
七为“盗窃”:在古代,女子一旦嫁给男方,就失去了财产权,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便会被认为是盗窃行为,违反了“义”。
“三不去”则为女性提供了有限的保护
在古代,只要妻子犯了以上七条中的任意一条,丈夫便可以以此为由将其休掉。不过,在“七出”的规定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一旦妻子满足以下三条中的任意一条,那么丈夫便不得休妻。
无归所不去:也就是说妻子的娘家已经没有人了,妻子一旦被休将无处可去,没有生活来源。
与更三年丧不去: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丧期的妻子,丈夫不允许休妻。
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就说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之后不允许休妻。
大多数朝代沿用了“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在汉朝之后,被历朝历代普遍所接受,之后的朝代均有相关规定,且基本内容保持了一致。不过,唐宋规定“有恶疾”和“淫”是必去的,而明清则规定只有“淫”属于必去。
和离:古代大多为男方主动提出
这个与现代的协议离婚有些相似,是指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离婚。如果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便可以不需要满足以上“七出”规定,这边被称为“和离”。不过在古代社会当中,其大多为男方提出。
“和离”始建于唐朝,《唐律·户婚》中有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个是指,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在商议之后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便不需要问罪。在夫妻双方(双方家庭)商议妥当之后,丈夫需要签订“放妻书”作为证据,然后双方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
唐、宋时期风气较为开放,对于妇女改嫁之事并不反对,因此虽然该条仍然大多为男方率先提出,但女方并非没有这种权利。最典型的,恐怕就是李清照和张汝舟的婚姻,当时的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离婚请求,可见这在当时并非什么新鲜事。
判离:“义绝”、“断离”
官府判离分为“义绝”和“断离”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属于强制性离婚。
1、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而被断定为“义绝”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三是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四是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五是欲害夫者;
六是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以上六种情况,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夫妻关系便自动解除,如果不自动解除,官府不仅会强制性解除,而且会进行惩处。《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2、断离:这个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法庭判决,不过这项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一是“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朝也有类似规定。
二是“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三是“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
其他情况
1、违反婚约。唐朝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但又另外许配给其他人,且已经与第二个男子成婚,那么便判定女方与丈夫离婚,而归于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则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于后夫。
2、 妄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比如年龄幼小诈说已经成年,身有病症却诈说身体健康。另外一种则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身有疾病或残疾,却让其他人冒充。一旦犯了“妄冒”,如果双方没有成婚,那么便取消婚约;而如果已经成婚,则判定离异。
3、违反“一夫一妻”。古代法律规定每个男子只允许有一名正妻,严禁一夫二妻。一般情况下,一旦违反这一条,便会判定男方与第二位妻子离婚,且会对男方进行惩处,惩处力度历朝历代各有不同。
4、婚姻违法的。这个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婚姻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依法要判定其离婚。另一种则是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缔结婚姻的,例如强夺他人妻女、奸占他人妻妾之类的。
综上所述,古代虽然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很多,但大多都是为了保护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权普遍高于女权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动提出离婚,只有通过“和离”这一种途径,而且还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较为强硬才行。
古时候的人们,要想离婚怎么办?
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是不可以随便离婚的,针对离婚,不同的朝代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宋朝想离婚就得蹲大牢,而唐朝时期想离婚的话可以申请“和离”。
在现如今的社会里,离婚已经不算什么稀奇的事情了,闪婚闪离的比比皆是,可是在古代的时候,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尤其是离婚,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离婚可以说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为了稳定社会发展,朝廷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阻止离婚情况的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实在想要离婚要怎么办呢。
第一,想要离婚是要满足一些条件的,条件不满足的他们会制造条件,找很多奇葩的理由去离婚。
在《大戴礼记》中,对于离婚有着这样的规定,用”七出三不去“来限制离婚,意思是想要离婚,这些都是必须要达到的条件,我们先了解下,所谓“七出三不去”是什么意思呢,七出就是指,不孝,不生养,淫乱,嫉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而这些具体的都是由男方来判定的,为了表示男女公平,又提出了三出,是由女方判定的。
所谓三出是说女方没有娘家的不可以休,妻子为家人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共患难过的妻子不可以休,也就是说糟糠之妻不下堂。所以为了能顺利离婚,也曾有过很多奇葩的理由,比如以妻子坐姿不端正影响妇容为由的,还有妻子自作主张的。
第二,唐朝时期可以自由离婚,唐朝以后,想要离婚要付出代价的。
唐朝又专门处理离婚纠纷的机构,如果夫妻双方实在不能一起过了,也是可以申请离婚的,到了唐朝后期,如果不满足必备的条件还非得要离婚的话,是要受惩罚的,说一个经典的案例吧,那就是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她有一段婚姻很失败,男方根本就是贪图她的财产,所以李清照为了离婚把丈夫告上了公堂,哪怕最后蹲大牢她也在所不辞。
古代女子能主动提出与丈夫离婚吗?
古代女子提出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古代人们的思想是非常封建的,女人只能作为男人的附属品存在,几乎是没有地位的,在家里也是讲究把自己的夫君照顾好就可以了,也要讲究三从四德,自己夫君说的话是完全不能违抗的。
古代的女子每天的任务就是带孩子,收拾家中的一些琐事,几乎没有什么自己的私人时间,所以说以前的女人生活是非常累的,如果说运气好碰到的是一个比较温柔的男人,那可能他还会关照自己的妻子,这样的话女人的日子就会相对来说好过一些,但是如果是说遇到了一个非常凶的男人,那整体的日子就会变得非常难过。
如果说想要离婚的话,单纯只有女方一个人想是没有任何用处的,必须得男方有那个想法而且必须要写休书才可以,如果没有休书,就算女方再有想离婚的欲望都是无济于事的。所以说古代真的是一个很难生存的地方,一个女人出生从出生开始就注定了只能嫁一个好老公,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可以出人头地的方法了。
综上所述,女人在古代的地位决定了她们是不能提出任何违抗夫君的命令的,更不要说哦离婚了,既然已经嫁过来了,从此往后,所有事情都是自己的丈夫说了算,而她们能做的也只有忍让了,这一熬可能就是一辈子。
古代夫妻离婚要走什么程序?
古代离婚方式还是很多的,跟现代一样,古代对于婚姻制度的建设很重视,而且离婚制度很完善。
受到古装电视剧的影响,我们很多人都耳熟能详的一句台词是“你信不信我休了你!”这其中就有古代的离婚制度,即“出妻”,也叫“休妻”。这种离婚方式就是丈夫写一封休书给妻子,夫妻双方之间就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其实在古代,休掉自己的妻子并不是一封休书就可以了还要按章走流程。
同样是受古装电视剧的影响,我们都认为“休妻”是封建社会对女性的压迫与剥削,通过“休妻”制度,赋予男性太大的权利,使男性想休了自己的妻子就能休了自己的妻子。其实不然,封建社会虽然落后,但是对于女性的保护也并不少!
古代“休妻”有“七出”的规定,即:妻子不孝顺父母的,妻子有外遇的,妻子不能生育的,妻子品行不端的,妻子有不治之症的,妻子爱讲别人坏话的,妻子有盗窃行为的都可以被丈夫休掉。其实站在现代人的角度,这些规定还是有损女性权益的。
当然,除了规定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休妻”外,古代社会还规定了哪种情况下不准“休妻”,以此来保护女性。
古代“休妻”还有“三不去”的规定,就是妻子没有娘家人,离婚后不能独立生活的不准“休妻”,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准“休妻”,曾经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家里有钱了,丈夫想休掉妻子的情况也是不被允许的。
也就是说,休妻并不是丈夫一封休书就能离婚的,还要去官府走程序,只有官府认为妻子符合休妻的“七出”规定,丈夫的休书才具备法律效应,而只要官府认为妻子符合休妻中的“三不去”规定,丈夫的休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应!
清朝妻子想离婚怎么办呢?
古代历史上,向来有"七出""三不去"的说法,也就是男子休妻和不可以休妻的几种情况。
根据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所载,"七出"指无子(生不出儿子)、淫佚(与他人通奸)、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多言(说话太多或说别人闲话)、盗窃(偷东西)、妒忌(好忌妒造成家庭不和)、恶疾(患有严重疾病)。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丈夫就可以将她赶回娘家。不得不说,"七出"这一套内容非常苛刻,完全是以夫家的家庭利益为考虑的。
晚清夫妻。
另外,《大清律例》也写明了"三不去",分别是:与更三年丧(妻子曾为公婆守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有所娶无所归(妻子已无娘家可归)。
如果妻子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哪怕有"七出"之理,丈夫就不能休妻。这算是对妻子的权益做了一丁点儿的保障。
丈夫若是"于七出无应出之条"而擅自休妻,那属于违法犯罪,官府将介入,对其进行"杖八十"的处罚。若是妻子"有三不去而出之者",丈夫休妻仍属于违法犯罪,官府在"杖八十"的基础上减二等对其进行处罚,而且将被休妻子"追还完聚"。
晚清官员夫妇。
"七出"是丈夫主动、妻子被动,那妻子能不能主动"休夫"呢?或者退一步说,妻子能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呢?事实上,妻子可操作的空间微乎其微,她提出来之后丈夫不同意的话,她不能获得任何制度性支持。
在丈夫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妻子离家出走,法律对她的惩罚就会紧随而至:"杖一百,从夫嫁卖。"离家出走期间如果妻子自行改嫁他人,那惩罚就更严厉:绞监侯。
湖南或广西的一对夫妻。
当然,清律规定,妻子在丈夫存在某些过错之时,可以提出离婚。丈夫的过错包括如下几点:逼迫妻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殴打妻子致其伤残,受人钱财典雇妻女,逃亡三年不归等。
至于最后一点"丈夫逃亡三年不归",妻子必须上告官府,由官府裁决是否离婚。如果妻子未经官府裁决而擅自逃离,杖八十;擅自改嫁杖一百。
《大清律例》还规定了一种情形:"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晚清纺织的女子。
所谓"义绝",即恩断义绝,具体来说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必将导致"义绝"。如果出现了"义绝"问题,官府将出面裁决,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强制离婚。
清朝是一个"夫为妻纲"发展到顶峰的朝代,夫妻权利的错位将妇女推向比较悲苦的境地。《大清律例》有浓厚的礼教基因,它所努力保障的,是丈夫的权威和丈夫家庭的利益,妻子只能在"夫尊妻卑"的阴影里饮泣。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户律·婚姻》,钱泳宏《清代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