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内的很多法官在有确凿的家暴证据情况下,在当事人再三请求下,判决不许离婚是常态?
时间:2024-12-21 09:23:57 来源:网络
很多人说起诉离婚第一次根本离不了,这究竟是为什么?
由于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以及家庭的重大变故和对子女的重大影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全面把握夫妻关系是否真正破裂的法律规定,同时以给当事人一个和好的机会为基础。只要被告坚决拒绝离婚,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就会做出大致的想法。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会直接作出判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也不能说第一次判决就不离婚。
所以经常说第一次离婚诉讼往往是决定不离婚,这只是一个大概的想法,但还是要看证据是否确凿,能否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在法律原则上,可能没有什么比“情感确认破裂”更难定义的了。它是一块巨大的橡胶,可以被拉伸得很厉害。即使家庭暴力、分居等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你的主要工作就是向法官提供情绪崩溃的证据。
而且你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法官仅凭一张嘴说出来是不会接受的。其次提供的证据必须有效,能够证明事实。比如你说对方有家暴,但是你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家暴,但是你谈了其他事情,那么法官自然不会接受。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如果对本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很难达成一致。一般来说法院会驳回这个离婚诉讼。
具体这个问题可以咨询离婚律师。总而言之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结,第一次无判决离婚的诉讼也是为了调整。毕竟离婚对一个家庭也是非常有害的。符合社会传统道德观念,法院仍然愿意调节夫妻双方感情,不离婚就不能离婚。如果夫妻关系真的已经破裂,那么法院对离婚的判决也是对夫妻双方权利的法律证明。
撕开“家丑不外扬”遮羞布,严重家暴频现的原因是什么?
由于时代在变,人们的想法也在发生变化。人们在各种外来文化的撞击之下,导致自己的观念走入了歧途。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入。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在外包二奶,在家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
有些男性的人品和性格有严重的问题,一遇到不合他们心意的就会打骂妻。有些男人是性格比较扭曲,经常无理猜测他们的配偶的生活方式是不守规矩,不允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允许配偶出去工作和赚钱。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
还有就是,现在社会还是存在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想法,观点在的。然后,女性出去工作,那些公司也都是歧视女性,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
一些单位的领导人认为,此种事件是家务事,他们不应该参与,一些法官对于那些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单位领导的认知不清,也导致了家暴事件的频发。
出轨证据确凿,法院为什么不判决呢?
现实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通常会小心翼翼的避开人们的耳目,而另一方则相对难以取证,众所周知,诉讼就是证据,那么对于婚外情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有哪些证据是法律认可的呢?
现在我们举一个案例,比如打印聊天记录,阿强和阿洪都来自融水苗族自治县,经过几年的努力,夫妻俩在柳州成立了自己的建材企业。生活是丰富的,但阿强的心不在他妻子的身体里。她经常和别的女人说话,但阿红劝说无果,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阿红无意中打开的QQ聊天记录,发现他和几个女网友调侃暧昧的聊天内容。后来,阿红找到了她的侄子,把和女网友的聊天记录打印了出来,之后,阿洪向柳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阿强有婚外情过错为由,要求阿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强否认自己有婚外情,孩子已经大四,即将面临高考,他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认定,阿红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婚外情,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因此,法院裁定不允许双方离婚。
法官的陈述是什么呢,这种情况下,阿红手里只有QQ聊天记录,不能假设有第三者,因为在网上模模糊糊调侃聊天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未必会有暧昧关系,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朋友的“亲密”合影,如牵手、肩扛等,也属于正常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一定推定双方没有适当的关系,如果没有证据链,比如一起进出的照片,网上聊天记录,一两次暧昧短信,暧昧信件,很难证明第三方的存在,因此,当事人最好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材料、照片、证人证言、进出酒店的材料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公证,以增强其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只要一方的婚外情没有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辜一方就没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无罪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认为是适当的。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但是,也会有一些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这都是法院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举证、以及各种法律规定来做出的判决。其中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定、和谐。这个问题被很多专家学者甚至立法者忽视(目前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不准离婚的情形),但是,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一、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呢?本文为您准备了以下答案: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我在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只做笔录没有法官进行调解,后来就直接下判决书,不准离婚,为什么?
您好,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是法院因为您的起诉状或其他原因裁定驳回您的离婚诉讼。《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必须开庭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开庭审理,审理时除非是简易程序,否则会包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诸多环节,随后法官会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若您确定排除上述情况,确定描述的事实是准确无误的,则建议您立刻上诉,并且前往上级法院举报该案件审判程序违法。
正常诉讼离婚程序,包含:起诉: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审理结束以后,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