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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捉奸的疑问?

时间:2024-08-27 11:44:38   来源:网络

“捉奸必须捉双”,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当然不是。这句话的“奸”应当是理解成为“通奸”。不过对于此方面的取证难度很大,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隐蔽角落安装DV,因为是在自己的家中安放,所以不涉及侵犯隐私问题。可能这样取证较有可能,以前的一些古语是不成立的。就比如常听到的“父债子偿”这就是毫无法律根据的。依据法理,债务如果是父仅为其自身需要而筹借的,未用于家庭或者其子当然其子无理由偿还。故有些老话是信不得的。

丈夫发现妻子多次出轨,居然带上岳父跟大舅哥抓奸?这是为啥?

妻子出轨,丈夫带人捉奸的新闻屡见不鲜,但是发现妻子出轨之后,带上了自己的岳父和大舅哥一起去抓奸的新闻,就比较少见了。要知道,岳父和大舅哥毕竟是妻子的娘家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前不久,网上曝出了一则新闻有点让人惊讶,说的是温州的一个男子,在发现自己妻子出轨之后,带上了岳父和大舅哥一起去现场捉奸。然后,这对被捉奸在床的一对儿,却不畏惧“捉奸团”的出现,反而是把丈夫的腿给撞断了。

其实,这名女子婚内出轨已经很多次了,她的丈夫被甘心被这么一直绿下去,于是果断出击,掌握了一系列妻子出轨的证据之后,又亲自带上了大舅哥和岳父,组成了“捉奸团”前去捉奸,结果妻子和奸夫被捉奸当场。

这时候,一般情况下,自知理亏的妻子和奸夫,应该认认真真反思认错,拿出一个做错事的态度来才对,可是,奸夫却一反常态,拉上刚和自己翻云覆雨被捉的女子就跑。

这种情况,逃跑绝对不是个明智之举,毕竟有错在先,逃跑起来也是着急忙慌,比较容易出事。结果,事情还真就发生了。

俩人在逃跑的路上,当时路上那可是一个车水马龙,结果俩人就把前来捉奸的丈夫,给撞伤了。按说,这时候俩人该傻眼了,就算不下车送人家去医院,应该也马上停车收手才对。可谁知道,这二位不仅没有停车,反而是开车一脚油门绝尘而去。这情景,貌似是只有在电影中才会上演的情景,就这样在现实中上演了。

据说,当时连围观的群众都看不下去,于是才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于这件事,可能很多人的疑问是,女子出轨,丈夫为何带去了妻子的娘家人来捉奸?万一他们也向着妻子怎么办?那么,丈夫这么做,我想应该是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的。

1、主持公道

带上岳父和大舅哥捉奸,让他们主持公道,比任何人都有力度。可能那个时候,唯一能震慑住自己妻子的人,就只有妻子的娘家人了。

2、让岳父一家认识自己女儿是个什么样的人

两个人的婚姻,因为妻子不断出轨,而出现了严重的裂痕,说句不好听的,他们离婚的可能性的比较大的。这时候,如果丈夫提出离婚,妻子一方不愿意,亦或者妻子娘家人来问原因,但凭丈夫一面之词可能会很难解释清楚。因此,丈夫带来了岳父和大舅哥,让他们亲眼看一下自己的女儿,自己的妹子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以免以后离婚,多跟妻子的娘家人费口舌。

这件事里,犯错的是妻子一方,首先是她出轨在先,然后还和自己的出轨对象,撞断了丈夫的腿,我估计他们的婚姻就算能继续往下走,也会是困难重重。对于自己有这样一位妻子,离婚是最好的解脱,不知道各位是不是也这样认为呢?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自古以来,“私通”就是一种让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不仅政府会惩罚它,连老百姓也有私刑。

因为古代男女地位差别很大,通奸时男女的法律地位也是高一点低一点,女人通常下场更惨。

那么,清朝时期被人捉奸在床会有什么后果呢?

  《大清律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有一系列的刑法关于这种现象,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进行了极其详细的划分。

我们分开来看。

  1.搞强奸的80棍,有老公的90棍,搞强奸的100棍。和强奸犯是一样的罪。

这一条的意思是,凡犯通奸罪的,没有丈夫的,要罚80棍,已婚的要罚90棍,诱奸的要罚100棍。男女都有罪。

同时,这里的杖刑遵循元朝对女子“去衣受杖”的规定,即女子应脱衣服处罚。

  2、强奸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虽然带有很强的理论性。这一条的意思是,任何人与不满十二岁的女孩发生关系。

无论女方同意与否,都将被视为“强奸”。至于“强奸”,《大清律例》规定:强奸犯处以绞刑。

不成功者杖100,流放三千里。

  3.非婚生,在责付奸夫被收养,奸妇从夫结婚并出售,她的丈夫愿意留下来倾听;如果你在奸夫,结婚卖。

奸夫和本富各有80支;女方离婚去了宗族,财产入官。这一条意味着,如果一个孩子因通奸而出生,他将被奸夫收养。

这个女人将被移交给她的丈夫。如果丈夫愿意继续回家生活,那么政府不会干涉;如果丈夫选择卖女人。

那么就让他卖,但不要在奸夫,卖,否则奸夫和她的丈夫将被判80倍;如果丈夫选择离婚。

女方会回到娘家,但财富会被政府没收。

男子在自己家中捉奸后反身亡,情夫真就一点责任不用负?

不是,他要负责。刘东(化名)并非是正当防卫,他是属于故意伤害,所以他要负责任的。

一、在自己家中捉奸后反身亡

王超(化名)和赵莲(化名)结婚20多年,期初两人感情还算不错,可是后期变得越来越差,王超怀疑是不是妻子赵莲在外面有人,但是没有证据,也不好瞎说。

王超为了取证就将自己家里安装了窃听器,一天王超骗赵莲说自己出去打工赚钱,赵莲还亲自把王超送到车上,看着车子开走了。而王超看着赵莲走后就下车跑回家中藏在储藏室里。

赵莲一看丈夫走了,就立马打电话约情人刘东到家里来,刘东很快就到了赵莲的家里,两人缠绵了一番,本想着休息一会。却没想到王超从家里钻了出来,手里还拿着刀。

赵莲一看连忙起身去夺刀,王超不给,这样你夺我抢的赵莲就被捅倒在地。而刘东一看事不好,就上了二楼,王超上去追他,刘东拿起二楼的铁叉就和王超开战。

王超手里拿着一个小刀,刘东手里拿着大大的铁叉,直接把王超戳伤,王超最后失血过多而死。

二、刘东属于故意伤害,并非正当防卫

事后刘东的代理律师说刘东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人。是王超先拿刀砍伤自己,自己才拿铁叉伤他的,并非是自己先戳伤王超,是正当防卫。

而死者家属和代理律师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刘东作为偷情者他急于逃走,而王超则只是为了取证,刘东是为了逃走而和王超发生争斗,属于故意伤害

现在现场三个人死了两个,只剩下王超自己,他的证词缺乏证据,很多事情需要从现场勘查得出结论。还有王超手里虽然拿着刀,但是刀很短,在二楼时并不足以杀人,而反过来刘东却拿着铁叉直接致人伤亡。

刘东为了逃脱现场,他存在故意伤害的心理和行为。

三、好聚好散

感情不好了,就好聚好散。新时代新思想,两个人不一定非得天长地久,感情不好了,就分手就好了,做不成夫妻做朋友也是好的。

毕竟结婚20多年了,很多问题上并不是两个人之间那么简单,还牵着孩子老人等问题,在处理上要给彼此留有余地。其实王超挺惨的,老婆赵莲出轨,丈母娘是知道的,只是他一直被蒙在鼓里,还想着取证。

当两人没有感情的时候就放开彼此的手,好聚好散,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孩子,分手是最好的结果。

最后:虽然很多人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很多事情并非是一个人所能控制住的,不管哪一方出轨背叛了自己。一定要慎重选择,武大郎的结果就是例子,宁愿好聚好散,也不要去做无畏的牺牲。

清朝时候,假如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下场?

“私通”这个词无论在现代还是在古代,听起来都是这么刺耳。在古代男女之间的清白最为重要,女子的贞洁也是看得比天都大,如果有男女通奸被抓的现象,两人的下场都是比较惨的,但是由于性别和身份的不同,两人所受的刑罚和最后的下场也有所不同。

清宫剧大家看过不少,很多剧中都会有“私通”这个情节,这样的行为在当时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遇到这样的事都是忍不了的,尤其是皇帝的嫔妃做出这样的丑事,自然是下场比较惨。

秦朝时期对于通奸者的做法是毫无情面直接处死,到汉文帝之后是处以宫刑,唐之后刑罚就轻多了,无夫无妇者流放一年半,有夫有妇者流放两年,如果拘捕则可当场诛杀。明朝就更轻了,杖刑八十,而这个时期也是可以私刑的,就是说通奸者的性命可以交给通奸者家庭人员处置。清朝时期,对于私通几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去,并且对于私通有很详细的明文规定,私通的人是可以让他们到官府接受审判的。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对犯奸这一行为有着很细致的分类和刑罚规则: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就是说和奸的两人有同样得罪杖责八十,有夫有妇者则要被杖刑九十下,刁奸指的是诱奸的人要受杖刑一百。这里的杖刑数目是男女同罪的,但是女人在杖刑的时候要被拔掉衣服行刑,这里是很不公平的,看出了对女性的歧视。

2、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意思是说,和十二岁以下幼女有奸情的,即使是女方同意也要按强行与其发生奸情来论处,律法规定,强奸者受绞刑,未成年者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可以看出清朝时期对幼童的安全保护还是很重视的。

3、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如果通奸者生下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要交给奸夫收养,而女方则交给丈夫发落,如果丈夫愿意她回去过日子那么官府就不会干预。但是如果丈夫选择将该女子卖掉,那么由丈夫做主,但是不能卖给奸夫,否则的话,奸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选择离婚,那么所有的财产要被官府没收,女子将回到娘家。

……

以上都是平民百姓关于“私通”现象的处理方法,律例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清朝时期仍然处于封建社会,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不会大肆张扬闹到官府。实际上,民间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情,都是关起门来在自己家解决,包括采用私刑,官府知道了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这样的事情就更不好插手了。在封建社会的农村,别说通奸了,就是相好的两人没有经过父母媒妁之言就私自苟合的人,都是要被浸猪笼的,在清朝被浸猪笼的的人不在少数。

而有身份地位的人更加不会把这样的事情公布出去,一旦人尽皆知那毁的是一个家族的脸面。大户人家和官宦人家的人被捉奸在床,如若两人都是有头有脸人家的那么就由两家人商量着来,但是在那个年代,家里的女性出现了这样的丑事,一般都是让其自我了断,不要出来丢人,而男性则最多被家里责罚。《甄嬛传》里甄嬛因为和果郡王的私情几次都处于危险边缘,乾隆对甄嬛的怀疑也没有停止过,可见皇帝对这种事情绝对是零容忍的,别说捉奸在床,就是有一些接触都足以失宠于皇帝。而如若宫里王府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嫔妃与外男侍卫,还是宫女与侍卫,一旦被捉奸在床,那么这两个人是绝对活不了的,皇帝是绝对不允许自己身边的女人有二心的。

总之,清朝时期男女通奸被抓到,如果不是上公堂,那么女性的下场是很惨的,出家和自我了断是最经常的,只有未婚的女子可能会被男方娶回家做妾室。而男性则没有这么苛刻,有权有势的就用钱堵住众人的口,便像没事发生一样,或者直接将女子娶回家,也能堵了悠悠众口,甚至男方还会有个好点的名声,但是女子就不一样了,女子的贞洁大过天,即便被娶回了家,也是一辈子抬不起头,被人指指点点,没有被娶的也会迫于人们的议论而自我了断。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一切要讲法律,出现这样的事情双方能够解决就和平解决,一旦出现动私刑的情况法律是绝对不会容忍的。然而清朝时期却更把清白和颜面看的重要,因而有不少女子为此丧命,如若按照律例来处理,倒不至于丧命,但该女子也没法抬头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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