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能立法丢弃孩子最低判死刑?
时间:2025-10-27 17:50:19 来源:网络
人贩死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幸福家庭当中成长出来的孩子可能很难想象现在社会中居然还有贩卖人口的这种行为,而实际上人贩子不仅针对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尚不健全的婴儿或者是未成年人,现在有些人贩子是冒充孤苦无依的老人,针对群体直接就是属于在校的大学生,而且民间对于人贩 死刑 的这种做法大多都是非常支持的。 一、人贩死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行 刑法 对 拐卖妇女、儿童罪 ,设立了三档 刑罚 。 第一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二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分八种情形,涉及拐卖儿童的有六种: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 绑架 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造成被拐儿童或亲属重伤或死亡的、卖往境外的。 第三档是,死刑,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拐卖妇女儿童罪 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 收养 、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 家庭关系 ,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哪些?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 监护人 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 共同犯罪 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由此可见,人贩死刑这是在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中最严重的一种,比如说人贩子绑架儿童的目的就是为了贩卖,并且直接造成了该孩子的家属死亡的这些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可是就算法院对人贩子的死刑是宣判的立即执行,因为人贩子被贩卖掉的这些孩子可能一时之间还很难找回来的。
拐卖儿童是否应当一律判处死刑?
孙海洋女儿呼吁取消拐骗罪#4月7日孙卓被拐案开庭,孙海洋女儿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只要把孩子带走了,不管是偷来自己养,还是偷来送人,又或者偷来去卖,都要付出代价,要受到严重的处罚,只要立法完善了,才能震慑人贩子,才能天下无拐! 对于寻子家庭来说,拐骗罪跟骗卖罪有什么区别,对于一个丢失孩子的家庭,受伤害的程度是百分百的,但法律上的骗跟卖却是天壤之别,骗是最高量型5年,卖是最低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孙卓被拐案,有可能会以骗来定罪,因为时间太久,没有找到吴飞龙卖孩子的证据,而且他一直不承认收了买家的钱。 如果说给吴飞龙量型5年,不要说孙海洋不同意,寻子家庭不同意,连我们这些千我国死刑最低可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主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最低判刑年龄
法律分析:在我国只要达到了18周岁就可以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了,所以说判处死刑的最低年龄要求是18岁,对于未成年来说,主要是以教育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